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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資管組 - 人事公告 | 2024-04-16 | 點閱數: 27

1.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介聘辦法)暨 113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2.申請人應依作業日程表上網填報個人基本資料、應聘科(類)別、介聘縣市及志願學校等資料,請申請人自行至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電腦作業系統填報。

(一)上網登錄填報時間: 113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至 113 年 4 月 29 日(星期一)。

(二)現場積分審查時間: 113 年 5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及下午 1 時至 3 時,逾時不予受理;審查地點為本縣蒜頭國小學生活動中心

3.其餘重要事項提醒如下:

(一)依介聘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第一項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上開規定係審酌教師超額至他校,如屬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其實際服務年資中斷,非屬歸責其個人之事由,爰教師於原校與現
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請申請人檢附「前一學校服務證明(需載明非自願超額)」及「超額介聘函」,否則不予採認。

(二)依本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另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當年 8 月 1 日)前回職復薪。」

1、上述生活不便,由學校依個案事實認定之。本項係基於教師特殊需求,予以提供縮短介聘年限之例外規定,換言之,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未
滿六學期,雖可以此為生活不便事由提出申請,但不採計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2、若介聘教師有因結婚或生活不便之具體事實者,請檢附學校核准之簽陳資料;另留職停薪教師需附本縣同意復職之備查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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