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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訓導組 - 行政公告 | 2024-03-08 | 點閱數: 66

一、 依據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113 年 3 月 1 日嘉環設字第 1130007323 號函辦理。
二、 為利鹿草焚化廠垃圾量調控及提升資源回收率,環保局將嚴格依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違規認定標準(如附件)辦理(體積長度大於 110 公分或直徑大於 10 公分之物品,為不適燃廢棄物),長條狀之塑膠類製品有引火危險;直徑過大廢棄物恐造成架橋,爰廢木材或其他廢棄物等超過認定標準者,將請相關單位退運。
三、 建請各校針對廢木材或其他廢棄物進行初步處理及回收,較大直徑之樹枝幹可依「嘉義縣一般廢棄物(廢木材)資源循環清除處理原則」(如附件),清運集中至各鄉鎮公所或環保局所設之暫存場,符合申請資格及允收標準者,清運作業費用由環保局支應。
四、 本縣廢木材允收標準:
(一)尚未腐爛,且不含油漆、防腐劑處理之廢木材。
(二)符合以下條件可自行集中放置於可清運地點。
1、 枝葉與枝幹分開堆置(枝葉不收)。
2、 枝幹長度需裁剪至 150 公分以下。
3、 枝幹直徑需大於 5 公分且小於 30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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