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中央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不
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學習時數 1 案,本
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含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自即日
起參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2 年 2 月 6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23722 號函副本
辦理。
二、依上開院函,本案係依立法院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案通案決議略以,公教人員已可以國家預算辦理文康活
動,如再允公假參加,則為雙重優遇,為此要求中央及以
下各級機關學校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
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以避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三、綜上,基於行政一體並避免民眾觀感不佳,爰自即日起本
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含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員工文
康活動之辦理,不得以公假登記參加,並不得登記為公務
人員進修時數。
四、檢附前開院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