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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人事 - 行政公告 | 2012-12-20 | 點閱數: 778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撙節加班費之支出,各機關
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及加班費核發事宜,請依相關規定
覈實辦理,請 查照。

主旨:為撙節加班費之支出,各機關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及加班
費核發事宜,請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
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
他相當之補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及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1 點規定,
公務人員當年具有 14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
14 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4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
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
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二、復查銓敘部 78 年 12 月 15 日 78 台華法一字第 0353398 號書函規
定略以,不休假加班費之發給,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
因公停止休假,並按時出勤人員,始得核實按到公日數計發。
依行政院 78 年 1 月 4 日台 78 人政肆字第 00049 號函規定略以,
各機關員工不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准自 78 年 1 月 1 日起比照
加班費規定辦理。

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管制規定,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
人員)加班,每人每日以不超過 4 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機關因處理重大業務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
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上限;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有案者加班,原則均不另支加班費;加班所需經費不得超過
各該機關 90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8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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